办理机构:各县、市、区民政局 办理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法》、《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结婚登记的条件: 1、男女双方至少有一方户口在长治市区域内;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长治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及复印件,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有关事项: 1、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2、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丢失,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3、身份证: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有效临时身份证。 4、户口簿: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可出具: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集体户口本内本人的户口卡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声明书:当事人填写后分别在监誓人面前宣读,然后声明人和监誓人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婚姻登记员代写,然后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声明栏”按指纹、监誓人签名。“声明栏”不能代写、代按指纹 婚姻登记员填好《结婚登记处理表》、《结婚证》后,颁发《结婚证》: 1、应当双方都在场; 2、拿到结婚证后,要核对一下姓名、出生日期等是否都写正确。 3、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见《婚姻法》; 4、 双方亲自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栏签名,不会写字的按指纹(不能代); 5、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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