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二)基本内容
1、办理条件
本县(市、区)女性户籍人口,年龄在18-49周岁,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2、受理机构:户籍所在地或现居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或人口计生办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3、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4、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三)所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婚者还需提供《结婚证》;
5、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6、有政策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因故在户籍地未办理婚育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
3、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婚育证明仅在现居住地有效。
(四)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
2、信息核对(现居住地与户籍地核对信息);
3、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全部需要补正的材料;
4、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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