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长治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1994年开始在全市推行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标志,当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市场经济下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一种住房保障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的涵义: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的融通资金。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付偿,退还给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按规定从工资中扣除缴存的部分,这部分属于职工工资,归职工个人所有;二是单位每月按规定为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这部分是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向工资货币分配转换的部分,视同职工工资,也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或职工所在单位缴纳的住房基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是职工个人的住房基金,是有以下性质:
1、保障性。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城镇所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每月缴存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建立起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建设基金,使每一个职工都能住上自己比较满意的住房。
2、互助性。由于住房分配体制的转轨和职工工作时间、家庭条件和个人收入上的差别,客观上形成了职工个人在建造、购买住房能力上的不同。这种不平衡状况,客观上要求有住房的职工和收入较高的职工,能够发扬互助精神,帮助无房职工和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具体体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的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
3、长期性。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蓄金,即通过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长期积蓄和储蓄,解决住房资金上的困难。
(三)住房公积金的特点。住房公积金是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建立起来的为解决职工个人住房问题的长期储蓄金,具有以下特点:
1、普遍性。它覆盖了城镇所有在职职工,包括行政机关的干部、职员和各类企业职工,只要是居住在城镇的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的性质如何,无论其家庭收入的高低,无论其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职工住房公积金是每个单位和职工都必须交纳的住房建设基金,具有强制性。
3、专用性。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于职工个人住房建设的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
4、福利性。住房公积金是互助性的基金,具有明显的职工福利性。这种福利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职工个人公积金除职工个人交纳一定金额外,职工所在单位也要交纳一定的金额。两者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也就是说,职工单位为职工提供了福利补贴;二是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银行贷款利率,具有明显的福利性,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职工的经济负担。
5、返还性。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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