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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规范行政行为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既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避免权力滥用,又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为帮助理解新法内容,我们以问答的形式对行政强制法的一些基本内容进行解读,方便大家学习。
问一:制定行政强制法要解决哪些主要问题?
答: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主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行政强制设定权,解决设定权“乱”的问题;
2、统一行政强制方式,解决行政强制种类繁多的问题;
3、规范行政强制程序,保障行政强制公正性的问题;
4、完善强制执行制度,解决行政决定执行难的问题;
5、规范行政强制主体,解决执法队伍“滥”的问题。
问二:什么是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中行政强制执行又包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是混合模式,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自己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三: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
答: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种类有: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他法律中有留置盘问、人身检查、强制传唤、拘留、禁闭、强制隔离、强行驱散等等。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其他法律法规还使用“封存”“封闭”“关闭使用场所”等词。
(三)扣押财物。其他法律法规还使用“暂扣”“扣留”等词。
(四)冻结存款、汇款。包括冻结股票等有价证券。
(五)其他行政行政强制措施。这是兜底性规定,除前述四种,还有许多强制措施没有列举,如《专利法》第49条规定的强制许可,《计量法》第9条规定的强制检定,《动物防疫法》第21条规定的“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等。
上述这些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而且不同种类行政强制措施有不同的设定权限。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
问四: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答: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执行方式有: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这是间接强制的执行方式,属于执行罚。比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到期不交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目前,我国有2部法律、15件行政法规对滞纳金标准进行了规定。
(二)划拨存款、汇款。这是直接强制方式,采用这种执行方式的行政机关,需要法律的明确授权。目前,行政机关划拨存款、汇款只适用于税收、社保费征收等少数领域。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处罚法规定,采用此种执行方式,必须由法律规定。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以及《行政强制法》第46条规定了此执行方式。此外,行政机关拍卖财物必须委托拍卖机构依法拍卖。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水法》第65条、《气象法》第35条规定了此执行方式。
(五)代履行。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费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由当事人承担。目前,我国17部法律、18件行政法规规定了此执行方式。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这是兜底性规定,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执行方式,如《兵役法》规定的强制履行兵役,《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问
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哪些程序规定?
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遵守下列程序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此外,实施查封、扣押的,还要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实施冻结的,要遵守上述(一)、(二)、(三)、(七)项规定的程序外,需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并在作出决定的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遇紧急情况,当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执法人员返回行政机关后,要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要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执法人员要当场告知或实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并遵守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问六: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法律、法规授权之外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查封、扣押;
(二)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实施重复查封。
(三)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四)行政机关应当自己或委托第三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五)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六)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要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问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有哪些程序要求?
答: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执行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一)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二)尊重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的陈述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在催告期间,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四)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还可以依照民诉法的规定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五)遇有法定情形时,应及时中止或终结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但在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的情形下,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六)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或者退还的,依法给予赔偿。
(七)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拒不履行执行协议的,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八)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除非情况紧急,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九)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先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问八:采取代履行执行方式应注意哪些程序步骤和要求?
答:采取代履行应注意以下程序步骤和要求:
(一)按要求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并在代履行前送达。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在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问九: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遵守哪些程序要求?
答:非诉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遵守:
(一)应在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和不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三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一般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向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其他重大复杂特殊的执行案件管辖按法律规定。
(四)应当向申请执行的法院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当事人的意见、催告记录、执行标的情况等有关材料。
(五)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问十:在哪些法定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问十一: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行政机关冻结存款、汇款,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由法律规定的有权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二)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且不得重复冻结。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四)出现法定解除冻结的情形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
问十二: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违反哪些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答:(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问十三: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问十四: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哪些违法行为,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要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答:(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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