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常平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经2016年11月14日壶关县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壶关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壶政发〔2012〕33号)予以废止,请遵照执行。
壶关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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