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资料查借阅利用制度
利用档案资料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是档案事业发展的根本目的。为进一步搞好利用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热情服务,积极主动地开展利用工作。
二、负责查档的人员要严格履行出入库登记制度,查档完毕后要随时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三、档案资料库钥匙要由专人保管,查档者、复印者、盖章者三者分开,各司其责,以确保所查档案资料的真实性。
四、利用档案资料者可凭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等)填写查借阅档案资料申请表,并经领导签字后查阅档案资料。
五、查阅利用县委、政府、组织部等重要职能部门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需原职能部门办公室出具同意查阅证明或介绍信方能查阅。
六、利用档案资料者,必须爱护档案,对档案资料不准折叠、污损、圈点、勾划及涂改原文,更不准滥抄和泄密。
七、查阅档案资料,原则上在查阅室查阅,确需外借利用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最多不能超过三天。
八、利用档案资料者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机密,借阅的档案一律不准转借他人,更不得遗失或广泛传播,以防泄密。
九、外国公民查阅利用已开放的档案资料,须经市以上政府外事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查阅。
十、利用档案资料者应严格遵守档案资料利用制度,对不按规定查阅和无理取闹者,档案管理人员应报告司法部门,予以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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