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民政部、公安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刻制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单位,须到当地公安机关现场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刻制手续。
一、办理公章刻制需携带的手续
根据国务院、公安部、民政部相关规定,刻制公章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办理公章时,应当具备以下手续:
1、行政、事业单位刻制公章,需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主管单位介绍信;
2、企业刻制公章、需营业执照、工商局介绍信、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社会团体刻制公章,需社会团体证书、民政局介绍信、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损坏、变形、变更的公章,需要重新刻制的需提供一、二、三条相关手续以及旧印章。
二、备案启用
1、印章刻好后由核准手续的公安机关备案;
2、刻制的新型印章在公安机关备案后,须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工商、税务、银行部等部门备案,方可启用。国家行政机关需到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事业单位需到登记发证机关备案;企业刻制的合同专用章需到工商部门备案。社会团体需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办理公章刻制地点
长治市政务中心二楼九号窗口。
四、投诉举报电话
对在办理公章刻制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可以通过以下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355—7711010。
壶关县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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