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办理依据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方案》
(二)基本内容
1、办理条件
(1)山西省境内户籍;
(2)夫妇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只生育或收养了一个子女;
(4)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受理机构:男(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3、办理时限:每年从元月1日至3月10日前完成申报,符合奖励条件的,年底前由县一级代理发放机构发放奖励金。
4、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三)所需提交的材料
1、《山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协议书》;
4、申请人的申请;
5、村(居)委会出具的夫妻双方婚育证明;
6、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7、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性质证明;
8、丧偶或离异的出具丧偶或离异证明;
9、夫妻单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
(四)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每年1月31日前,持所需材料在村(居、社区)申报。
2、村级评议。村(社区)计生专干初核后,提交村(社区)委会进行评议,村级认为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7天。对群众无异议对象,村(居)民委员会主任、计生管理员签名、盖章,填写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和《年审表》,在2月15日前报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初审。
3、乡级初审。乡计生办对村级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对象,返回村级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乡镇长、分管乡镇长、计生办主任签名盖章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4、县级审核确认。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返回村级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确认盖章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
5、市级复核、汇总上报。
6、确认为奖励对象的,在年底前由县一级代理发放机构发放奖励金。
(五)奖励标准
自2008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
山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_______省(区、市)__________地(市、州)
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_乡(镇、街道)
_______村(居)委会__________村(居)小组
项 目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公民身份号码
户口
性质
婚姻
状况
婚姻变
动年月
本人信息
____年___月
配偶信息
夫妇曾经
生育子女数
男孩_____
女孩_____
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等)
男孩____
女孩____
奖励扶助
类 型
1、国家奖扶对象
2、独生子女
3、退二孩指标
4、独生子女伤残
5、双女户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
姓名
死亡年月
是否
亲生
领证
时间
独生子女证编 号
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
家庭地址
(门牌号)
联系电话
奖励扶助资金委托发放单位
委托发放单位联系电话
奖励扶助资金个人账户建立日期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村(居)委会
评议意见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章)
乡(镇、街道)
审议意见
县级人口计生机构审批意见
备 注
填报人:__________ 填报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协议书
甲方:______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夫妇
为了体现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严肃性,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奖励资格进行年审并上报信息,按时告知乙方领取奖励费。
二、乙方承诺终身只生育(抱养)一个孩子,于____年___月___日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日后如有再生育或收养、送养子女等行为不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已领取的奖励费全部退回计生部门,并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须共同遵守,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 ___________乡(镇、街道)
__________计生办负责人(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乡(镇、街道)计生办(盖章)
年 月 日
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2)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子女年满10周岁及10周岁以上的。
2、受理机构:男(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
3、办理时限:每年元月1日至3月10日前完成申报,符合奖励条件的,年底前由县一级代理发放机构发放奖励金。
3、申请人的申请;
4、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夫妻双方婚育证明;
5、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6、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性质证明;
7、夫妻近期2寸合影免冠照片。
夫妻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且子女满10周岁的,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人民政府给予10OO元至300O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
双女绝育家庭奖励
(2)夫妇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一方或双方被聘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除外);
(3)依法生育了两个孩子且均为女孩;
(4)夫妇一方已采取了绝育措施,包括输精(卵)管结扎术、银夹术、粘堵术、栓堵术(含因病子宫切除者)。
2、申请人的申请;
3、村(居)委会出具的夫妻双方婚育证明;
4、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5、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性质证明;
6、绝育手术证明;
以户为单位统计,第二个女孩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条件的双女绝育家庭的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按照平均每户不少于3000元的标准发给节育奖励金。第二个女孩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出生,且符合双女绝育家庭奖励资格条件,但未享受过绝育奖励的,仍按照每户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一次性奖励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只生育或收养了一个子女;
(3)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二级以上)。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6、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证明。
领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伤病残达到二级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助,以户为单位统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照片
____________省(区、市)__________地(市、州)________县(市、区)
____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村(居)委会________村(居)小组
户口性质
婚姻状况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
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
是否领取独生子女证
是否亲生
存活状况
死/残年月
死亡确认单位
夫妇收养
子女情况
收养年月
残疾证号码
残疾类型
残疾等级
家庭住址
村(居)委会评议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县级人口
计生部门
审批意见
申报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5)年满60周岁。
6、丧偶或离异的出具丧偶或离异证明;
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协议书》。
按年人均不低于960元的标准发给夫妇双方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奖励
(2)1933年1月1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夫妻双方婚育证明;
5、丧偶或离异的出具丧偶或离异证明;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妇,从女方49周岁起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特别扶助金。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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