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
为规范本院院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办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对下列院务信息,本院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平安医院创建等工作的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院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政策及措施;
(三)本院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联系方式;
(四)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救助政策及其依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院务信息。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院务信息,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壶关县妇幼保健院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院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向本院申请公开院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院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院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三条 本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院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院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院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院掌握的院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院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 对要求公开院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尽快在一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的,经本机关负责院务信息公开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本院依申请提供院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院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院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院发布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医院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院建立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条 医院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条 医院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以及个人产生影响的,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单位以及人个的意见。
第五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院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本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本院发现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院务公开工作,根据上级有关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应当公开的院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院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未经审核的,院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壶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院务信息,由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院务信息公开内容,经单位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根据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办公室负责制定本院信息工作安排和计划,并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上报。
第三条 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医院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医院信息和不予公开医院信息的情况;
(三)医院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医院信息公开引起争议的处理情况;
(五)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院务公开考核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医院民主科学管理,做好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工作,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对各阶段院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二、院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发扬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考核的重点是对各科室部门院务公开的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等落实情况。
四、各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院务公开工作每年应向院务公开领导小组书面报告。
五、对各职能部门院务公开工作考核要求:积极开展院务公开工作,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认真执行院务公开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开展院务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对院务公开工作开展不全面,执行院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各部门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六、定期对院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科室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科室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