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壶关县朗诵家协会
章 程(草案)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壶关县朗诵家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壶关县诗歌创作人士、朗诵专业人士以及社会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繁荣壶关文艺事业,积极创造壶关诗歌朗诵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壶关与国内外华语诗歌和朗诵艺术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推出内容健康、格调清新、具有强烈艺术感染力的诗歌朗诵作品,并通过开展朗诵活动,建立创作与鉴赏的新平台,推进诗歌创作,普及朗诵艺术,促进诗歌走向大众,丰富民众文化生活,提升社会文化品位,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本会在中共壶关县委宣传部、壶关县文联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壶关县文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壶关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华语诗歌和朗诵艺术交流与研讨;
(二)培养朗诵诗创作和朗诵方面优秀人才;
(三)出版协会会刊、建立协会网站和其他载体,组织“朗诵艺术团”,传播诗歌朗诵文化;
(四)组织策划形式多样的朗诵活动及比赛;
(五)组织诗歌创作、朗诵艺术及其他相关方面的评奖活动;
(六)编辑出版朗诵书籍和音像制品;
(七)开展诗歌、朗诵、普通话方面的评比培训工作等。
第六条: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照本章程开展文学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有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完成本协会交付的工作、参加本协会活动和交纳会费的义务;有对本协会做出贡献的责任;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本协会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强同县内外文艺组织的联谊活动,广泛开展交流活动。
第九条:本协会根据有关政策,积极开展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的经营活动,推动文化产业的兴起。
第十条:凡在朗诵领域有一定成就,具有较高思想文化素养,赞成本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推荐,报本协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的程序后,由本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
第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会员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修改本会章程;2、选举和罢免正副主席、秘书长、理事;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项;5、决定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
第十六条:本协会可推举或聘请一些德高望重且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人担任本会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
第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1、会员会费;2、政府资助;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4、社会赞助;5、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用于日常办公开支、会议、学术考察、对外交流、创办会刊、出版学术著作和成果奖励等。
第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壶文发[2014]11号
壶 关 县 文 联
关于成立壶关县朗诵家协会的决定
各乡镇(开发区)、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繁荣我县文艺事业,中共壶关县委宣传部和壶关县文联经研究决定成立“壶关县朗诵家协会”。成立后的朗诵家协会将按照有关章程,在中共县委宣传部和县文联的直接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本着努力出精品,全力推新人的工作宗旨,用文学艺术的独特表现形式为构建和谐壶关出力添彩。
2014年6月10日
主题词: 协会 成立 决定
抄报:长治市文联 市朗诵家协会
抄送:各乡镇(常平开发区) 县直各单位
壶关县文联 2014年6月10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