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地震局
为提高防震减灾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局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促进我县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凡不涉及国家秘密,与办事相关、适合公开的事项予以公开。
第二条 获取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本局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工作分工情况;
(二)防震减灾工作的法律法规文件
(三)办事程序
(四)本局重大决策;
(五)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六)各项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第四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对公共利益影响不大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处于未决阶段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并行:
(一)政府信息公开网;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局政务公告栏。
第三章 公开时限
第六条 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最迟在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第七条 有关公开事项经单位政务公开领导签字后按规定予以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