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
第一条 为保证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商行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农商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农商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农商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追究、处理。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信息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不履行承诺;
(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其它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政府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未经办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公开政府信息的,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办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公开政府信息的,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公开政府信息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相关负责人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农商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市办领导批准。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农商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行务信息公开,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行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行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行务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行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建立行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等。 (三)行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行务门户网站和相关行务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行务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务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行务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行务信息问题。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务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行务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行务信息;是否发生因行务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行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是否将行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四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五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六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有关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由负责人、信息员共同组成。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县保密局确定,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第五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信息员负责填写初审表并初审,负责人进行复核。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同级保密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备案。
第六条 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第七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社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